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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开展2013年环境**大检查

日期:2024-04-20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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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部开展2013年环境**大检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2013年环境**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6月至9月在国内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大检查。
《通知》指出,要突出保障环境**特别是饮用水**的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针对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大检查。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和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企业。
《通知》提出,此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特别是下游10公里内存在江、河、湖库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尾矿坝、排洪系统、输送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三防”设施和事故收集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收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清净下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废水系统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
《通知》同时指出,各地可结合地方**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检查其他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业企业,确定具体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分为动员部署(6月下旬)、**检查(7月上旬至9月中旬)、总结(9月下旬)3个阶段。
《通知》强调,要深化地方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提高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企业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处置各类事故时高度重视保障环境**;要将大检查纳入地方政府**生产大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确定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配备精干力量,扎实完成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以及工作例会、统计分析、跟踪督办等制度,及时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要强化对存在问题的督察督办。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环境**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环境**隐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未开展大检查或大检查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环境**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尾矿库,提出关闭建议,拟定关闭名单。
要营造有利于大检查的良好舆论氛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布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隐患突出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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